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章节重点第十七章(6)
发布日期:2020-09-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7条)
(一)概念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自然人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重婚罪(第258条)
(一)概念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有配偶而重婚者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者;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破坏军婚罪(第259条第1款)
(一)概念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四、虐待罪(第260条)
(一)概念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或者其他方法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公民在家庭中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又包括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以打骂、捆绑、限制自由、冻饿等方法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认定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虐待罪中,行为人的虐待行为应当具有经常性,如果只是偶尔有打骂行为,不应当认定为虐待罪。
2、区分虐待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在虐待案件中,如果由于行为人的一次暴力行为而造成被害人的伤害或者死亡的,其行为已经超出了虐待罪的范围,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由于虐待行为本身而造成被害人的重伤、死亡的,属于徐行犯的范畴,仍然应当认定为虐待罪并从重处罚。
五、遗弃罪(第261条)
(一)概念
遗弃罪,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和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有抚养义务的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六、拐骗儿童罪(第262条)
(一)概念
拐骗儿童罪,是指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其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家庭关系和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其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