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章节重点第十七章(5)
发布日期:2020-09-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侵犯通信自由罪(第252条)
(一)概念
侵犯通讯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自然人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第253条第1款)
(一)概念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邮政部门的正常秩序,又包括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邮政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报复陷害罪(第254条)
(一)概念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又包括公民的民主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四、破坏选举罪(第256条)
(一)概念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的选举制度,又包括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