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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方电子病历不全致无法鉴定被判全责
发布日期:2020-09-10    作者:刘东冬律师

医方电子病历不全致无法鉴定被判全责 
        【本文主旨】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最基础的证据材料就是医方保存的完整的病历资料,最关键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必须是基于真实、完整的病历资料,因此若医方提交的电子病历资料不全致无法鉴定的,应当推定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2012年6月23日18:30,赵某因到甲医院住院待产,经检查胎位为左枕前位,入院后按顺产处理,至次日0:15,发现胎心音减慢,胎位持续性左枕横位,送手术室行急诊剖宫产,术中发现自发性子宫破裂,部分胎体脱出于腹腔。剖宫产娩出一活男婴,因重度窒息,经抢救无效死亡,遗体交甲医院处理。 
       根据赵某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A鉴定所进行医疗损害鉴定。A鉴定所出具《终止司法鉴定通知函》表示:完整和充分的医疗病案资料是鉴定的必要材料,就本案而言,赵某入院后产前超声检查电子图像记录资料尤为重要,由于至今甲医院无法提供该资料,致使该鉴定无法进行,故决定终止鉴定,退回鉴定材料。期间,赵某支付司法鉴定费用4300元。 
       根据甲医院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B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B鉴定中心出具《终止鉴定函》,表示经其审核,对送鉴材料的完整性无法确认,且迄今尚未缴费,故决定终止鉴定。
甲医院诉讼中自认因设备原因未能保存赵某入院后产前超声检查电子图像记录资料。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实新生儿的死亡是由于甲医院存在过错造成的,但甲医院因未能保存赵某入院后产前超声检查电子图像记录资料,致本案至现无法通过鉴定查明损害造成的原因,且提供的送检材料鉴定部门无法确认其完整性,应承担  一定的责任,故确定甲医院承担30%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赵某一方,其已提供应由其提供的相关资料,申请鉴定并缴纳费用,已完成举证责任。甲医院一方,本案无法通过鉴定查明损害造成原因系其提供的送鉴材料不全或无法确认完整性所致。且,其对赵某入院后产前超声检查电子图 像记录资料没有纳入电子病历系统保存备份,违反电子病历相关规定,故应推定其承担全部过错责任。一审法院在甲医院提供送鉴材料不全或无法确定完整性的情况下,仍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赵某一方,确定甲医院承担30%赔偿责任不当,予以纠正。 
       【律师说法】 
       在电子病历系统应用前,医方保存的相关影像资料是经过较为严格筛选的,比如:超声检查时,操作医师会测绘X个截面数据,留存Y个截面图片供分析,报告医师最终仅打印Z个截面图片报告检查结果,而X<Y<Z。且由于设备、惯例或者不重视的原因,几乎难以重现报告以外的影像图片。当然,这种筛选通常不能认为是医方以避免法律责任为目的的隐匿病历资料行为。 
       电子病历系统极大地扩展了医方保存病历资料的能力,也留存了丰富的“草稿”,在部分情况下,该“草稿”具有非常重要的诊疗及鉴定价值。本案,公开文书未见甲医院抗辩其未启用电子病历系统,故电子病历系统的缺陷导致无法再现应该留存的超声图像,且导致无法鉴定,因此判决其承担全部责任并无不当。
       (所有案例均来源于法院公开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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