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病历未封存致无法鉴定的责任问题
2011年8月17日,患者入住某医院,入院诊断为“上消化道出血、胃癌可能”。2011年8月25日,某医院为患者行胃癌根治术。术后病理诊断:胃低分化腺癌,溃疡型,4*3.5cm。浸润至浆膜外;两侧切缘未见肿瘤累及。胃大弯淋巴结8/8枚,另见癌结节1枚,胃小弯淋巴结11/11
枚,另见癌结节1枚。“第12组淋巴结”4/4枚。术后,患者出现全身情况不稳定,某医院于2011年8月26日行探腹术,对胃癌术后创面进行止血。后患者多次出现腹腔及胸腔出血,虽经治疗,但全身状况未有改善,于2011年9月25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1年10月8日,患者家属前往某医院处封存患者住院病史。后患者家属诉至法院,某医院提供了患者的封存病史及部分未封存病史。患者家属对未封存病史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经庭审,亦无法查明未封存病史的真实性,故送鉴时明确未封存病史不作为鉴材。该案分别委托上海市某区医学会、上海市医学会进行鉴定。上海市某区医学会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明确由于患者病史资料不完整,许多真假问题未解决,尚不具备鉴定条件。上海市医学会受理后,因患者家属坚持对未封存病史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而中止本案鉴定。而法院经过审理仍无法明确该未封存病史的真实性,故撤回对鉴定的委托。
后法院审理后明确,在患者死亡多日之后,患者家属前往某医院处要求封存病史。某医院在此情况下除双方有特别约定外,应将患者的全部病史进行封存。现因某医院未能将全部病史封存,而患者家属对未封存部分病史的真实性存有异议,并因鉴材真实性无法确定致本案的医疗损害鉴定无法完成。鉴于本案系一起医疗损害纠纷,基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医疗损害鉴定结论是判断医疗机构医疗行为是否侵权的重要的专家证言。综上,本案无法鉴定的法律后果应由某医院承担。另患者自身疾病的发展亦系判定某医院民事责任的考量因素。最终判定某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