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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如何认定完工时间?
发布日期:2020-09-09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可凭盖章的工程结算单认定工程完工时间。即使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已使用了,也可视为已经过竣工验收。 
        判决书节选:
        对于裕某公司主张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故工程款仅应按照广州市造价标准计算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本案中,裕某公司确认案涉工程于2017年6月完工,棠某十社亦于2017年6月28日在结算清单中盖章确认案涉工程已经由秦某施工完成,故本院认定案涉工程的完工时间为2017年6月28日。虽三方当事人均无提供证据证实案涉工程已经进行了验收,但裕某公司、棠某十社均确认包含案涉工程在内的整体工程已经于2018年4月实际交付使用,视为案涉工程已经经过竣工验收。秦某主张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造价361158.02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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