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由于发包人原因停建。承包人就已完工程提起诉讼或仲裁,请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的结算价款,发包人辩称合同项下工程尚未整体竣工验收,不具备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条件,拒绝支付结算价款。在此情形下,承包人能否主张已完工程的结算价款?
承包人能够主张已完工程的结算价款。理由:根据工程建设行业惯例,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签证款(变更款)、结算款和保修金五种。结算款一般应在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经结算后支付,即承包人施工义务在先,发包人支付结算款义务在后。发包人以合同项下工程尚未整体竣工验收,承包人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不具备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条件为由拒绝付款,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1]的行为。如该抗辩权成立,在法律效果上的表现是发包人有权拒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但如经审理机构查实,建设工程未能整体竣工验收的责任并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该抗辩权不能成立,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已完工程的结算价款。
注[1]: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履行合同义务有先后顺序并且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享有拒绝履行相应合同义务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属于违约救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