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特许加盟合同中都有这样的一个条款,即:“加盟费一经交纳,任何单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费用概不退还”。这种约定通常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至于是否能解约退款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对于没开店的加盟商,当然可以依法行使“冷静期”内的单方解除权,要求返还加盟费;但是,对于已经开店的加盟商,由于已经实际占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其丧失了合理期限内的单方解除权,那么他还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退加盟费吗?
答案是肯定的。从诉讼实务来看,对于已开店的加盟商至少可以通过如下理由解除加盟合同,要求退款:一是以特许人根本违约为由解除合同;二是以特许人信息披露不足、欺诈、虚假宣传为由解除合同;三是以合同丧失履行基础以及避免“合同履行僵局”的原则,以被特许人违约的方式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