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基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信息不对称以及防止被特许人投资冲动的考虑,《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设置了“冷静期”条款,即其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即赋予了加盟商在一定期限内的任意解约权。根据司法实践,“冷静期”的判定以签约所经过的时间和是否实际利用特许人经营资源来判断,一般签约时间比较短,如在三个月内,没有实际开展经营而占用特许人经营资源的,法院会准许加盟商无条件单方解约。即使加盟合同没有约定“冷静期”的合理期限的,也不影响加盟商该项权利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