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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商在“冷静期”内行使单方解约权获支持实例
发布日期:2019-10-29    作者:王一流律师

一、案情回放:
案号:(2019)浙0109民初13764号
原告:巩XX
被告:杭州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8月9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服务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甲方自愿选择乙方为甲方餐饮项目(“小庭找茶”)提供区域运营指导,即乙方为甲方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的所有自营餐饮项目提供运营指导服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250000元;该费用包括运营指导费75000元和核心技术费175000元。本合同的有效期为一年,自2019年8月9日至2020年8月8日。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权扣除核心技术费,退还运营指导服务费等内容。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向被告支付代理费250000元。 
        后原告发现:被告不拥有“小庭找茶”商标权,原告加盟后使用这个商标会产生侵权等重大风险;被告未拥有经营一年以上的两家直营店;被告没有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被告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向原告披露项目的重大经营信息;还向原告披露“小庭找茶”品牌与“一点点奶茶”是同隶属于台湾五十岚集团的虚假信息,诱骗原告签约。最终原告未实际开展经营,并于2019年8月12日书面通知被告要求行使法定单方解约权。现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服务合同书》;2、被告返还原告加盟费250000元。
二、法院裁判: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从涉案《服务合同书》的约定条款及履行情况来看,本案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涉案《服务合同书》依法成立并有效。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是条例赋予被特许人的法定解除权,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涉案合同约定“一旦自原告收取核心技术资料后,即表明被告为此履行了相应服务,原告已获得被告的核心机密,无论任何情形出现导致合同的解除、终止,核心技术费均不予退还”,该条款为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加重了原告的责任,排除原告的主要权利,应属无效。被告不宜在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期限内将经营所需资料以邮件的方式发送给原告,现原告在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期限内主张解除上述涉案合同,由于原告未接受被告的任何培训,且受到邮件后也未开展实际经营,即并未对邮件内的经营所需资料进行使用或披露,被告无权扣除核心技术费。因原告明确不再继续经营涉案项目,故涉案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原告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服务合同书》; 
        2、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代理费250000元。
三、律师评析: 
        本案是本律师代理加盟商在法定“冷静期”内行使单方解约权的典型判例之一。本案中原告在签约后几天的时间就咨询了本律师,本律师详细地和其讲述了商业特许经营的相关法律规定,并指导其在第一时间正确发函通知公司解约、及时立案诉讼,最终获得法院全部支持。在此,提醒加盟商注意的是,如果发现遭受加盟欺诈,一定要第一时间找专业律师咨询,维权要及时,不要陷于特许人的拖延战术之中,以免错失最佳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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