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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做出不起诉的三种情形
发布日期:2020-08-21    作者:杜红涛律师

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调查取证,抓获犯罪嫌疑人,对于案情减轻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后,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其中一项是可以自行辩护或者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与此同时,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审查案件材料。经审查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起诉判处刑罚的,将案件起诉至法院。 
        经审查,可以做出不起诉,不起诉有三种,第一种,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然得不到起诉要求的,应当做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第二种,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做出不构成犯罪不起诉。 
        第三种,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情节轻微的,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做出构罪不起诉。 
        取保候审一年后,证据不足没有起诉,也就是检察院做出了存疑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就是贯彻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做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处理。 
        疑罪从无是一种司法政策,或者说是刑事案件办理的一项原则,应该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适用,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对于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应当撤销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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