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经过公安机关侦查认定,8月28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化名,下同)、李某某(化名,下同)从楚雄市东华镇到楚雄城区,在路上遇到骑摩托车到楚雄市城区的被害人王某某(化名,下同)等二人,并一直跟随王某某等二人到三家塘后分开。后在楚雄市井家小区又遇到被害人王某某等二人站在路边站着,高某某、李某某就过去殴打被害人王某某等二人,被害人王某某等二人逃离现场后,高某某、李某某就把他们的摩托骑走了,后把该摩托骑回家中停放,经过鉴定,抢到的摩托骑价值为3150元。后被抓获,因涉嫌抢劫,高某某、李某某被公安局机关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意见】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的方法,强行将他人财物抢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此案符合移送审查起诉条件。次年4月3日,把犯罪嫌疑人李某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高某某已经另案处理。
【刑法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辩护律师】律师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辩护。
【核心问题】证据不足。
【辩护结果】同年7月28日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由于检察院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李某某没有受到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