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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安顺公交车坠湖案的法律分析与人性思考
发布日期:2020-07-14    作者:王国庆律师

《7.7安顺公交坠湖案的法律分析与人性思考》
        7月12日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发布的《警方通报》通报了7.7公交车坠湖案的案件情节及嫌疑人的作案动机。一则通报背后是二十一条生命的戛然而止,透过通报我们叹息、愤怒与悲哀。逝者已逝,生者坚强,悲剧之后我们更应该反思些什么或者应该做些什么。 
        据贵州安顺警方通报公交车坠湖事件调查结果:“7.7案是司机张某钢因生活不如意和对拆除其承租公房不满,蓄意报复社会,涉嫌严重刑事犯罪。”又是一个因受到不公而愤怒抽刀者,但这样的抽刀能算是事出有因吗?该类事件是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予以预防?我们普通人面对社会的不公、生活的艰辛与不顺遂又该如何处理? 
        鲁迅曾经说过:勇者愤怒,抽刃向更强者;怯者愤怒,却抽刃向更弱者。自认为这种怯者之怒而导致的底层互害对社会危害尤其为甚,这一点从偶见诸于媒体的校园伤害师生案、保姆虐待被看护人案以及从近一段时间因各种压力而导致的刑事犯罪增加均可见一斑。说到压力与无助,自己想起了多年前在吉林市靠到各大中专院校宿舍推销钢笔、邮票等学习用品聊以为生的艰难日子,甚至清晰记得在一次被宿舍管理员赶出宿舍,顶着北风坐上没有暖气的公交车返回宿舍,而就在公交车经过松江大桥的那一刻自己头脑中竟突然冒出了希望车辆倾倒甚至落江的悲观想法。然而那也只是一瞬间的想法,且没有任何要伤害他人的心理。之后仍然是艰难地工作、生活,并通过学习来慢慢走出困境。当然,那时的自己还不知道什么叫怨天尤人更不知道何为居易以俟命,只是觉得即使生活再难,也不应做伤天害理之事,或许这就是源自农村的朴素价值观之提现吧。成年以后我们每个人都或多或少见过了不公、经历了无奈、失望甚至绝望,我们不期求人人都能成为勇者,但坚决不要做鲁迅笔下的怯者,这是一个成年人的底线。底线一旦突破势必于情不符、于法不容。就本案而言,嫌疑人张某钢因生活不如意和对拆除其承租公房不满,为发泄情绪,针对不特定人群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个人极端犯罪,造成21人死亡,15人受伤,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之规定来认定其以驾车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定性准确的。如果其本人未死,其以该罪名定罪,量刑应该是死刑,法律上没有任何异议。只是由于犯罪嫌疑人死亡,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那么再从情理上来说,张某钢到底值不值得同情?哪怕其受到再大的不公,哪怕其人生真的不能再继续,但其行为不就是老百姓口中常说的“要死也要拉人垫背”吗?这是何其险恶的用心!古语云:“人之将死,其言也善;鸟之将死其鸣也哀”,鸟犹如此,人何以堪?由此可见拉人垫背之行为自古至今都是于情于理于法皆不通的,奈何死者已矣,不必多言。 
        接下来说一说类似悲剧如何预防?7月7日,就在公交车坠湖当天,交通运输部发文要求从四方面汲取坠湖公交教训,其中有一条提到,“要督促公交企业密切关注驾驶员身体、心理健康状况,严禁心理不健康、身体不适应的驾驶员上岗从事营运,严禁客运车辆带病运行,加强公交车运行动态监控,及时提醒和纠正不安全驾驶行为。”其实不应只是公交驾驶员,其他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同样如此,毕竟多少人的性命取决于方向盘与操控杆的转动与提起放下之间。这一点相关单位对驾驶人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及心理卫生防范需要做到优先和常态化。我们不提倡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但务必在一定时期、特定领域及时做到亡羊补牢。 
        事故一发生很多人第一反应就是觉得可悲、然后又开始抱怨社会的不公,进而攻击体制甚至上升到意识形态的问题。然而,我们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份子,所谓体制也无非是由一个个鲜活的个体所组成,其中不乏有我们的亲人、朋友,甚至包括我们自己本身。所以与其抱怨社会不如做好自身,端碗吃肉推碗骂娘更无益于现实问题的解决。况且社会的公平正义非一日之功;正确价值观、世界观的建立也非一蹴而就。我们所能做到首先是做好自己,然后尽可能地影响身边的人,并以此慢慢改变我们的社会使其更健康、和谐。毕竟2020年,我们活着就已经足够幸运,如果想活好则需要大家共同努力。这也是自己撰写此文之目的。

下面谨以一首短诗聊作收尾:
在茫茫人海之中,
我们只是沧海一粟,
或许,你我都很卑微,
但,我们也可以尽量选择不太卑微的生活态度。
站在时代变革的风口浪尖,
犹如站在或明或暗的路灯之下,
愿我们,看到更多的是前面的点点光明,
而非身后无尽的黑暗……
最后,愿生者坚强、逝者安息!
            王国庆2020.7.13作于海口
7.14中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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