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公交车“维权”,道德与法律之争?
近日哈尔滨市一名约70岁的老人上车后,由于车内乘客较多,过道上站满了人,没有乘客为其让座。上车后,老人瞄上了位于后车门前侧座位上的一名女孩,于是挤到座位旁骂女孩,要求女孩为其让座。女孩当时正在低头玩手机,听到骂声后随即起身并分辨了一句,谁知老人听后暴怒,随即给了女孩一耳光。之后,老人还要动手,边上的乘客上前将老人与女孩拉开。 这样的一幕经常发生,连情节...
近日哈尔滨市一名约70岁的老人上车后,由于车内乘客较多,过道上站满了人,没有乘客为其让座。上车后,老人瞄上了位于后车门前侧座位上的一名女孩,于是挤到座位旁骂女孩,要求女孩为其让座。女孩当时正在低头玩手机,听到骂声后随即起身并分辨了一句,谁知老人听后暴怒,随即给了女孩一耳光。之后,老人还要动手,边上的乘客上前将老人与女孩拉开。
这样的一幕经常发生,连情节都是大同小异,老人不是老头就是老妇人,不仅性情火暴,出手更是特别的凶狠。老人出手打人理由都很充分,公交车上年轻人看到有老人上车就应该让座,这是一种社会公德。而年轻人连这点公德都不遵守,就理应受到批评和谴责。老人也许觉得说理太麻烦,就用耳光代表了。
法律智慧
公交车上年轻人应该为老人让座,但是这个“应该”并不是“必须”,更不是法定的义务。既然不是法定的义务就有一个两厢情愿的前提。那就是让座是美德,应该提倡和表扬。不让座也不犯法,更不应该因此受到任何的惩罚。更何况这位小女孩因为玩手机根本没有察觉老人的存在,而且发现后更已经起身让座了,但尽管如此,她还是没有逃过老人的一记耳光。因此,在这里老人俨然认为小女孩不让座“有罪了”。这个老人是在模糊一个概念,那就是将道德等同于法律,将权益等同于自己的权力了。以维护自己权益的名义打骂人,这不是维护社会公德而是在欺负人。而这些老人的行为不仅根本不是在“维权”,而是一种为老不尊,是在糟蹋社会公德,更甚至已经涉嫌违法了。当一个人殴打了另一个人,无论施暴者是何种年龄、何种身份,也无论被打者是否有过错,殴打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施暴者必须因此而受到惩罚。具体到此类事件中,施暴的老人都应该因其行为及其行为造成的后果的轻重程度而受到不同程度的惩罚——处罚只有轻重之别,没有有无之分。一些老人在动手之前后还辱骂他人的,也有可能构成民事侵权侮辱行为。
温馨提示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法律是具体的、规范的表现形式,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是成文的。道德体现在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中,道德规范出于人们社会生活的日积月累,一般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法律具有国家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在立法、执法和守法的各环节中体现,道德不依靠强制力,依靠内心信念,习俗、教育力量来维持。
法条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