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简介范某某,男,汉族,从事武汉某大型酒店销售职业,家住武汉市武昌区。在某酒店担任销售一职期间,在销售酒店会员卡的过程中,酒店声称范某某从中赚取回扣,并向武汉市公安局某分局报案,公安局于2012年4月24日将涉嫌职务侵占罪的范某某刑事拘留,羁押于武汉市某看守所。2011年1月,范某某销售5张会员卡,按合同向客人收取了14万,然后交给公司12万。但有个细节,客人是团购,范某某把事情向总经理彭某汇报,因中间人需要回扣,其中两万定金交由范某某掌握,公司发票出的14万,税金从胡某手上的2万元中缴纳。2011年7、8月份,酒店总经理有一张公司卡需要转让,当时想以15万转让(正规渠道20万),后来范某某以18万转让给武汉某企业,其中三万被认为是职务侵占。二 法律服务效果范某某因职务侵占被刑事拘留后,感到很委屈,他认为自己的销售行为都得到了领导的批示,自己的所得都是公司对自己销售业绩的奖励。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小勇律师接案后,在范某某家属的配合下,找到了领导批示、委托书等证明范某某无罪的关键证据,结合相关法律,向武汉市某公安分局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成功为范某某申请了取保候审,范某某重获自由,家属感动落泪,范某某开始了全新的生活。三 申请取保意见要点1 律师找到了某酒店总经理彭某给酒店市场部的批示。待批示的内容为A公司和酒店“双方对外统一价格为每张价格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为其会员出具14万的发票,合同价格为14万,中间的2万元差价为A公司所得,A公司支付2万元的发票税……以上报告是否可行,请领导批示!”公司总经理彭某批示:“同意”。可见公司职员范某某的销售行为得到了公司领导的批准,其中的差额也非为范某某所得,范某某不构成职务侵占。2 转让总经理彭某的公司卡一事,有总经理彭某的委托书,最多只能算是个人之间经济纠纷,不构成职务侵占。总经理彭某出具委托书上的内容可见范某某得到了总经理的授权,且会员卡为总经理彭某私人所有,胡某不构成职务侵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