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谢某涉嫌职务侵占案郭律师为其成功取保
发布日期:2012-08-05    作者:郭永军律师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8/1 摘要:犯罪嫌疑人谢××,因涉嫌职务侵占一案,被河南省通许县公安局于2012年6月20日刑事拘留,应其家属的聘请,作为本案的律师依法了解案情并及时会见了谢××。本律师认为,该案实属一般平常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和借贷关系,尚不构成刑事案件,以是否构成犯罪有争议且证据不足和避免错误关押为由,经与办案单位协调、构通,最终办案单位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决定为其取保候审。通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 通公保字【2012】0141号犯罪嫌疑人:谢XX,性别男性,年龄41岁,住址河南省XX县XX乡,单位及职业无。我局正在侦查“2011.07.04”XX市XX县谢XX涉嫌职务侵占案,因犯罪嫌疑人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2年7月28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XX的监督|交纳保证金XX元。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的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