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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培训意外受伤 培训机构被判担责
发布日期:2020-06-23    作者:李建录律师

暑假即将到来,不少家长为孩子选择课外培训机构继续学习,充实孩子的假期,但其中也存在不少风险,日前,宜兴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小凯(化名)报了本市某跆拳道馆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的培训课程。2016年7月8日上午,小凯由亲戚提前送至某跆拳道馆,此时馆门已开,但大部分工作人员尚未上班,小凯被教练安排在馆内垫子上玩耍。由于未到上课时间,教练未在旁看管,小凯看到放在一旁的护具,好奇之下将自己的手脚用护具缠住,不慎  摔倒在地,造成右臂骨折,后送医治疗。治疗完毕后,小凯父母就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诉至法院,要求跆拳道馆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179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凯在事发时不满8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由亲戚提前送至某跆拳道馆内,跆拳道馆便成为小凯的临时监护人。小凯在跆拳道馆内受伤,跆拳道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故应对小凯的受伤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80%的责任。小凯虽系未成年人,但因自己将手脚绑住导致摔倒,未尽到自我保护义务,应对其受伤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即20%的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跆拳道馆赔偿小凯各项损失共计20308元。宣判后,跆拳道馆提出上诉。二审中,双方以15000元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在责任承担上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为孩子挑选跳舞馆、跆拳道馆,是为了让其在学习之余培养其他的兴趣爱好,有利于陶冶情操,但是面对层出不穷的教育机构受伤案例,相关部门除对培训机构加强监管外,家长、学校、社会也需要进一步提高孩子自我保护、自我控制的意识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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