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欺骗签订加盟合同反悔怎么退加盟费
特许经营加盟纠纷中如何认定公司方构成欺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司法实践中,有不少被特许人以特许人没有按照《条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由要求解除特许经营合同。但从A高人民法A院的司法判例以及地方性司法解释来看,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并不必然导致合同被解除,关键还要看特许人未披露信息的主观过错以及是否足以影响合同根本目的的实现。
根据A高人民法A院进行再审的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捭阖道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捭阖道公司”)与被申请人丁莲征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A高人民法A院在分析一、二审法A院认定捭阖道公司构成欺zha,丁莲征因其欺zha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是否正确时,明确了A高人民法A院的观点为“捭阖道公司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向丁莲征提供不真实的经营信息和虚假宣传,直接影响到丁莲征对捭阖道公司的客观认知,工商备案规定咨询,进而在加盟项目选择、经营发展以及未来预期中可能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此支持了一、二审法A院判决认为捭阖道公司的行为构成欺zha并足以影响丁莲征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观点。同时,地方性司法解释例如《指导意见》规定,“对特许人欺zha的认定应综合考虑特许人隐瞒的信息、提供的虚假信息或夸大的经营资源与合同目的的关联性、与真实信息的背离程度及其对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即合同的解除应当综合考虑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与产生结果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影响程度加以判断。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广州律师陈锐娜。文章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