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无效,特许经营合同的特许人必须是公司。
判决书节选:
其次,黄某、威某店与康某按摩所之间签订的《康某品牌使用协议》无效。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新型营销模式,法律对特许人有严格的资格限制,特许经营作为一种组织化、制度化、标准化程度较高经营模式,发展特许经营体系不仅需要具备一些必要的资金基础和物质条件,还需要成功的经营管理经验和市场认可的经营诀窍、品牌形象、商标标识等经营资源。出于对被特许人利益的保护,法律对特许经营主体也采取了较为严格的实体法限制做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经营行为中特许人主体明确限定为企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规范企业的法律形式主要包含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由于行政法规已经对特许经营行为中的特许人主体资格作出效力性强制性的否定性评价,黄某、威某店与康某按摩所签订的《康某品牌使用协议》应为无效合同,故本院确认《康某品牌使用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