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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个人签订加盟合同后开公司经营的,发生纠纷告个人还是公司?
发布日期:2018-05-17    作者:张静律师
案例:青岛玛雅房屋中介有限公司与葛某特许经营权纠纷一案
看点:自然人作为被特许人,成立公司运营加盟店,应由本人向特许人承担违约损失赔偿责任
在该案中,葛某根据其与青岛玛雅公司签订的《加盟契约书》,取得青岛玛雅公司授予的“玛雅房屋济南市总代理”权限后,即与夏某共同作为发起人,设立了济南玛雅公司,在济南市开展房屋中介服务活动。后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青岛玛雅公司起诉要求葛某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葛某主张涉案加盟费及广告基金的缴纳,应由从事授权经营中介业务的济南玛雅公司承担。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成立后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的,青岛玛雅公司作为合同相对人既可以向发起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公司主张权利。二审法院则认为,青岛玛雅公司作为《加盟契约书》的权利主体,起诉《加盟契约书》的合同相对人葛某承担合同义务符合法律规定,葛某辩称特许经营合同的相对主体不是其本人,而是济南玛雅公司,该抗辩主张与事实不符,违背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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