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公司未盖章,个人是否承担责任?
案例:
2009年7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的货物,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支付60%的货款,待乙公司交付货物后,甲公司付清余款。合同虽然写有甲公司的名称,但甲公司未盖章,只有吴某在甲公司代表处签了字。而且首期货款也是吴某从自己的账户打入到乙公司账户。后甲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货款,乙公司起诉吴某承担付款义务。
法院判决吴某偿还乙公司剩余货款。
律师评析:
上述案例中所述情况一般发生在一些中小企业中,中小企业正在发展阶段,公司制度不健全、人员分工也没有那么细,注意力主要集中在销售等业务环节,忽视法律风险。中小企业的职工一般也只重视是否签单,而不注意签单的过程和文件是否规范。一旦发生纠纷,则是百口莫辩。
法官之所以判决吴某承担剩余货款,理由有二:1、合同上虽有甲公司的名称,但是甲公司没有盖章,只有吴某的签字。2、首期货款并不是从甲公司的账户转入乙公司的账户,而是从吴某的账户转入乙公司的账户。而且吴某也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确实是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