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现代行政职能的扩张,行政执法部门拥有了越来越多的自由裁量权。而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多年来一直是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在行风评议中屡屡受到群众的批评,往往与其部门所属执法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甚至与以权谋私有关。
一、海事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自由裁量权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的具体表现
何谓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应该是行政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行为条件、行为程序、作出作为与否和作出何种行为作合理选择的权力”等等。虽然解释众说纷纭,但笔者认为其基本涵义不外乎四点:一是法律对行政行为的条件、内容或者方式等没有作出明确、具体、详细的规定;二是行政行为不能超越法定的范围,不能违背立法目的、法条本意和公共利益,并且应当公正合理;三是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情势、自己的评价和判断,进行斟酌选择,灵活掌握;四是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一般不发生违法问题,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原由,但如果显失公正,仍须受司法审查。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法律法规不能概括完美,罗列穷尽,作出非常细致的规定。因此,从立法技术上看,有限的法律只能作出一些较原则、富有弹性的规定,作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活动的幅度,促使行政主体灵活机动地因人因时因地因事作出卓有成效的行政管理。
如何防止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已成为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行政处罚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制裁性行政行为,其自由裁量权若被滥用必将严重影响我国的法制建设。最近,本人对海事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方面的情况进行了一次调查。
通过调查,笔者对海事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海事机关行使执法权力的重要方式,是有效制止违法行为的法律手段。它作为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法律的适用、证据和事实的认定等行政执法问题影响较大,这一权力行使是否得当对于树立海事执法机关的权威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具体执法中,海事执法人员往往不太容易把握执法尺度。因此,对自由裁量权问题有较多的困惑。
调查中,笔者发现,近年来由于上级部门纠风力度的不断加大,多数海事基层行政执法部门已充分认识到自由裁量权与部门、行业不正之风乃至腐败之间的关系,许多部门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对此进行了规范。如在处罚幅度上,许多部门结合实际自觉地将自由裁量幅度尽可能减小,有的限定了执罚的最高额度,有的制订出了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有的索性将处罚额度规定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额度;又如在运作方式上,许多部门通过加大内、外部监督等方式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约束,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尽量做到 “公平”、“公正”、“公开”。尽管如此,也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笔者通过现场调查发现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反复无常。对同一艘船舶的同一违法行为,在不同的航次中往往表现为不同的裁决结果,时重时轻;对同一船舶,不同航次、不同违法行为形态给予相同处罚,或虽是不同的处罚,但处罚结果与行为的过错程度不相适应。通过对我们对收集的一些外地的处罚资料来看,各地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处罚时运用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比较大。如某一艘船在三个航次中都超载运输,并且每次都被查处,并进行了处罚。但是这三次的处罚结果都不同。在这三次处罚中,对超载这一违法行为的罚款分别为10000元,900元和300元。又如在我们检查的一条船舶,在从徐州装煤炭到南通的行程中,一共被罚了六次款。按规定该船的六个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都差不多,但这六次处罚的额度从200至1500元不等,裁决的结果随意性比较大,没有一个相对具体处罚标准。从以上现象来看,各地海事部门在行政处罚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比较的大。
(二)差别对待。吨位相等的不同船舶,相同或不同时间,同样的违法行为而有不同的裁决结果,或者是吨位大的船舶,相同或不同时间,同样违法违法行为其处罚的金额要低于吨位小的船舶;不同船舶,同一性质不同行为形态给予相同处罚或虽是不同处罚,但处罚与行为的过错程度不相适应。如某地查处的两条船舶,两条船的吨位都相差不大,而且两条船的违法行为都一样,都是船舶最低安全配员不足,按规定两条船的处罚结果也应差不多,但从处罚的结果来看,两条船在不同的时间处罚的结果就大不相同。一条处罚了300元,而另一条却被处罚了800元。
(三)对减轻行政处罚条款的滥用。减轻行政处罚即可以低于“下限”处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条件,有的海事行政案件根本就不符合该条件,海事执法人员也低于下限处罚,即便是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同一违法行为同样的条件各个地方在实际操作时,处罚差别很大,有的相差好几倍。
(四)主观随意性大。表现在两个方面:1.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仅凭主观臆断和个人好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不严肃,一天三变。
海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不仅给广大船员造成执法不公的恶劣影响,导致执法难度的加大,更容易导致海事执法人员的徇私枉法。“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尺子”,量事更能量执法者的素质。
二、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对策
通过对海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调查,笔者认为任何权力都可能导致滥用,所以对任何的权力都要做必要的限制。海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也不例外。如何防止海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把自由裁量权变成一种专断的权力,笔者认为应当采取如下对策:
(一)健全海事行政执法监督体系。监督体系主体不仅有党组织、上级机关,还应有航运企业、广大船民。对已有的监督方式还应当根据形势的需要,继续补充、完善;要通过制定内部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进行约束,以保证卓有成效的监督。同时,要有对不遵守规章制度、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人采取严厉的经济惩罚措施,还要有对监督有功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奖励。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及时查处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使每项行政权力的行使,都能做到行之有度、行之有序。
(二)完善和修改现有的海事法律法规。要处理好海事法律法规的“弹性”和执法的“可操作性”的关系,尽量做到明确、具体、减少“弹性”,制定的海事法律法规要照顾到各级海事部门对不同等级船舶及单位的不同要求,尤其在处罚金额的制定上要更加切合实际,避免在实际操作中困难以实施面对所有船舶都一律实行减轻处罚。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早已经开始实施,按照国务院1987 年4月21日批准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17条的规定:“行政法规规定由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的,实施细则应当在行政法规发布的同时或稍后即行发布,其施行日期应当与行政法规的施行日期相同。”以保证行政法律、法规实施的效益。我们期待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尽早出台的同时能考虑这方面的因素。
(三)要强调行政机关说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复议机关对滥用自由裁量权力要进行约束,复议机关要对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是否适当进行审查。要强调海事机关说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以便确定其行政目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对说不出理由、理由阐述不充分或者不符合立法本意的,应认定为滥用职权。
(四)加强海事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由于少数海事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个别人员甚至把自由裁量权当成一种特权,随心所欲、以权谋私,严重影响了海事执法的公正性、严肃性、准确性和海事文明形象。为此,一方面要加紧通过各种渠道培训现有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要通过教育和培训,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行政管理工作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系统地掌握执法的范围、对象、权限和手段,提高实际执法能力。另一方面要尽快地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不断地充实海事行政执法队伍,使得海事行政执法队伍廉正而富有效率。
结论
中国行政的法典化是中国行政法稳步走向成熟的标志,但目前存在着诸多困难,尤其是理论研究方面明显落后于实际需要。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方面的具体规范的法规更是比较缺乏。为此,要从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高度去认识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理论(包括自由裁量的基本原则)的研究,在取得阶段性成果基础上再创制一套统一有效的行政自由裁量的工作依据。不过,在这一过程中,必须体现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的原则。所以,我们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必要性和对其的监督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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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文新 贾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