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若已经签订了书面的协议,约定投资款转为借款,就可以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公司还款。《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裁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罗某主张涉案款项已由投资款转为借款,法院予以采信,理由是:《收据》及《关于返还投资款的处理办法》中明确载明涉案款项由投资款转为无息借款,伊某公司同意到期全额返还,伊某公司也已实际向罗某及涉案债权人转让人返还部分款项,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证据链。伊某公司、玉某等人抗辩《收据》、《关于返还投资款的处理办法》的签订以及返还涉案款项的行为均属于玉某的个人行为,与伊某公司无关,但玉某为伊某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关于返还投资款的处理办法》上有伊某公司印章,伊某公司、玉某、莫某等人对印章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且涉案款项亦通过伊某公司账户进行还款,故罗某及涉案债权转让人有理由相信上述行为均属于伊某公司的行为,伊某公司、玉某、莫某等人的上述抗辩意见缺乏充足的事实依据;伊某公司、玉某、莫某等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虽然显示罗某及涉案债权人曾就增资入股一事与伊某公司及玉某进行协商,但《股权投资协议书》并未经双方签名确认,即双方并未就投资入股一事达成最终协议,且伊某公司也没有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罗某及涉案债权人对已实际完成入股伊某公司一事亦不予确认。最终判决伊某公司向罗某返还借款15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