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伙中一人退出,签订借款协议后是否转为借款关系?
原告黄某与被告唐某合伙承包一项工程,各投入资金10万元。工程实施后,黄某因另有发展而要求退伙,经双方协商,唐某同意黄某退伙,并将黄某之前投入的10万元作为借款处理。唐某书写一份10万元的《借条》给黄某,承诺于1年后还清借款。后还款期限届满后,经黄某多次催款,唐某仍未偿还,并辩称那是投资款,工程亏损不用偿还。黄某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有合伙协议在前,之后经原、被告协商同意转为借款关系,这是双方自愿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有被告唐某书写的《借条》为凭,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可以确认。被告应按照《借条》偿还原告的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