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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出示相关医师资质证明,进行按摩通乳构成非法行医
发布日期:2020-05-03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原告陈某某明知第三人李某为乳腺炎患者,仍为其提供了药物、器械、手法等治疗措施,且原告个人手机及其所工作的美容店存在大量对顾客进行的涉医广告宣传,应视为原告已进行诊疗活动。被告认定原告陈某某虽持有高级催乳师合格证书和按摩师合格证书,但其未能出示相关医师资质证明。对原告处以罚款30000元、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认定原告所在的x市x会所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催乳师证,按摩师证,诊疗活动 
      一.司法案例 
      被告经投诉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x市x会所未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告陈某某虽持有x母婴护理有限公司颁发的高级催乳师合格证书和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按摩师合格证书,但其未能出示相关医师资质证明。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于2018年1月30日对原告处以罚款30000元、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被告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被告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8年1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所在的x市x会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长期开展乳腺炎等诊疗活动,并在店面开展涉医广告宣传的行为,对其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及医用器械、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原告对行政处罚不服,认为被告对原告的处罚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律师点评 
      原告陈某某明知第三人李某为乳腺炎患者,仍为其提供了药物、器械、手法等治疗措施,且原告个人手机及其所工作的美容店存在大量对顾客进行的涉医广告宣传,上述事实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的诊疗活动内容,应视为原告已进行诊疗活动;原告为21位乳腺炎患者进行按摩通乳已构成未取得医师资格非法行医的事实。 
      本案存在两个违法主体,一个是x市x会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开展乳腺疾病医疗活动,违反医疗管理秩序;另一个是原告陈某某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乳腺疾病诊疗活动,违反《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对不同的违法行为人x市x会所及陈某某进行罚款处罚并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 
      被告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8年1月30日作出的枝卫计医罚字[2017]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三.难点解读 
      2016年12月26日,第三人李某因产后乳房胀痛到x市中医院进行B超检查,检查结果为急性乳腺炎。李某当天即到原告所在的x市x会所进行咨询,待得到该店负责人官某的肯定答复后,李某当即花2088元在该店办卡,原告陈某某通过按摩、背部经胳走罐、中药外敷等方式对李某的问题进行处理,连续做过四五次后。 
      李某自觉其症状未见好转,遂于2017年1月6日再次到x市x医院B超检查,检查结果为乳腺炎已形成脓肿。李某丈夫于2017年8月25日书面向被告投诉,被告于2017年9月1日收到后,当日即到x市x会所进行现场检查。2017年9月8日,李某再次到被告处进行当面投诉。 
      经调查发现,x市x会所,经营范围为生活美容服务、化妆品批发及零售、家政服务。其店内宣传海报存在涉医宣传内容,有医用神灯器械,其提供的《产后跟踪服务表》中记载自2016年9月3日起原告先后为21位乳腺炎患者提供过服务。 
      原告认为,原告陈某某是x市x会所的工作人员,x市x会所是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范围内经营,经营范围含有家政服务,而催乳隶属于家政服务的范畴。原告持有国家颁发的催乳师资格证书,仅在该店开展乳房按摩催乳保健服务,并没有进行诊疗活动,更没有非法行医行为。 
      原告辩称,原告的服务对象均是已婚产妇,除李某外的其他人无任何不满。李某在原告处按摩催乳后又选择在其他私人机构治疗造成的后果,应该由其本人负责,原告出于信任及尊重同意退按摩费,且在被告介入调查时积极配合,态度端正从不回避,反而成了被告处罚原告的依据。原告若持证不能上岗,那国家培训颁发此证的目的何在? 
      原告进一步抗辩,被告对原告的处罚,不能仅凭对原告的笔录及李某的个人陈述作为处罚的依据,必须合法。被告已经对原告所工作的x市x会所进行了处罚,依法不应该再对原告进行再次处罚,否则违反一事不再罚的      原      则。 
      四.小结 
      2017年9月8日第三人李某到被告处投诉其本人因乳腺不通、乳腺炎问题接受x市x会所经营者对其进行的按摩、针刺、拔罐、神灯治疗、药物外敷等治疗活动,疗效不佳导致乳腺化脓、溃烂、穿孔,创伤面积达8cm,要求被告调查处理。 
      被告于2017年9月13日正式立案,通过现场检查,笔录,物证等,确认原告陈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证书》的情况下,应聘到x市x会所开展乳腺炎诊疗活动。原告陈某某以中药外敷,医用神灯器械TDP等开展乳腺炎诊疗活动时间长达三个月以上。原告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执业医师法》之规定。 
      【参考资料】1.医疗案例:无证开设诊所行针灸治疗背疼,引起气胸导致就诊人死亡。2.医疗案例:非法经营中医诊所行医,导致患者因注射针孔感染而死亡。3.行政诉讼:车停自家小区被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综合执法局无管辖权。4.医疗案例:利用玻尿酸行鼻部美容整形,堵塞动脉导致右眼重伤二级。 
      【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以案释法之学习交流。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文中隐去当事人名称、属地信息。插图无版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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