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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人员从事针灸诊疗活动,属非法行医
发布日期:2020-05-01    作者:孙新律师
摘要被告对原告外挂“推筋治百病”门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原告正在为一名患者进行针灸治疗,原告未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本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认定原告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依法对原告作出如下处罚:没收登记保存的针灸针、药品、器械,并处罚款6000元,责令其改正。原告仍不服,诉至法院。2019311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诉讼请求。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医师执业证书,针灸,非法行医
一.司法案例
2018611日,被告x区卫计委对xx号外挂“推筋治百病”门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原告正在为一名患者进行针灸治疗,原告未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本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经立案调查查明,原告自20185月起至案发之日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在上述场所从事针灸诊疗活动,现场发现的针灸针、药品、器械系原告从事诊疗活动所使用,原告为患者诊疗无账目。
201875日,被告向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同年720日,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依法对原告作出如下处罚:没收登记保存的针灸针、药品、器械,并处罚款6000元,责令其改正。同年726日,原告缴清罚款6000元。
原告不服,向被告x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x区政府于同年829日作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同年95x区卫计委依法提交了答复书和相关证据、依据。x区政府于同年101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x区卫计委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
原告仍不服,诉至法院。2019311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诉请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并要求给予赔偿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原告孙某某主要主张自己从事的是针灸等非药物疗法,属于防治工作,并不是治疗,法律没有规定非药物疗法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对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实施针灸诊疗的事实并无异议。
法院认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针刺等技术方法,要求对违反该规定的行为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本案中,原告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使用针灸方法为患者实施诊疗,违反上述批复中的禁止性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非医师行医行为,被告对原告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
被告x区政府在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通知x区卫计委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经审查后作出本案行政复议决定,复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作出的处罚和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行政赔偿,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难点解读
20185月,原告承租xxx号门面房作为推拿室,并在墙上挂了推筋治百病的广告牌,同年68日开业后,来推拿的人络绎不绝,但意想不到的是,x区卫计委于68日对原告推拿室进行监督检查,告知原告相关告示牌上不能有治病字样,责令予以拆除。
同年720日,x区卫计委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缴清罚款,原告无法营业,于2018817日停业,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原告的外挂的推筋治百病广告是非药物疗法的广告牌,而不是中西医门诊的广告牌,推筋治百病属非药物疗法范畴。
原告推筋针筋疗法治好许多疑难症,绝大多数都有立竿见影的神奇疗效,事实证明这是前人尚未发现和尚未公开的,这是一项开拓出新的科学技术结晶,被告理应依照中医药法对民间中医技术方法整理、研究和利用,因为被告不作为导致原告的非药物疗法无法实施,无法服务社会。
而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也没有澄清原告的推筋治百病的广告是什么性质的牌子,用什么手法治百病的。综上,两被告行政乱作为,适用法律不当,造成原告开拓创新的非药物疗法不能更好的权威全民健康服务,恳请法院撤销被告x区卫计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被告x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赔偿原告损失17800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中规定,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参考资料1.国外法学:韩国医疗纠纷带来的启迪,刑事处罚不利于医疗健康发展。2.医疗案例:无证开设诊所行针灸治疗背疼,引起气胸导致就诊人死亡。3.征收拆迁:房屋征收决定,应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并且遵守法定程序。4.医疗事故罪:中医专业医生行外科手术,对畸形变异肾脏缺乏认识,误将马蹄肾全部切除。
【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以案释法之学习交流。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文中隐去当事人名称、属地信息。插图无版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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