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x区卫生局对x医院在x区x镇x村开展义诊活动进行检查,为村民义诊,未向村民收取任何费用,检查中发现作为验光员的原告裴某某正在使用裂隙灯为该村村民做眼睛检查,决定给予原告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2019年9月6日法院经审理认为,x医院现场未能出示义诊备案的证明材料,也未能出示相关人员的行医资格证明材料。属于非法行医的行为。判决驳回原告裴某某的诉讼请求。
【关键词】行政诉讼,非法行医,行政处罚,验光员,义诊
一.司法案例
2018年7月15日,x区卫生局对x医院在x区x镇x村开展义诊活动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原告正在使用裂隙灯为该村村民做眼睛检查,在桌子上发现有2018年7月15日的x医院眼科中心的筛查单51张,其中部分筛查单系原告裴某某填写,有载明初步筛查白内障、翼状胬肉的内容。x区卫生局认定原告构成违法,决定给予原告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9月6日法院经审理认为x区卫生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判决驳回原告裴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律师点评
2018年12月10日,原x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x区卫生局)作出x卫医罚〔2018〕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裴某某罚款70000元。裴某某不服上述处罚决定,于2018年12月27日向x市x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x市x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x区府行复字〔2018〕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x区卫生局作出的x卫医罚〔2018〕12号行政处罚决定。
x区卫生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作出了处罚,上述法条中有关罚款内容仅规定了量罚幅度,x区卫生局在具体裁罚中,适用并参照了《x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的规定决定量罚数额,根据上述有关量罚的规定,原告有同样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违法程度较重,x区卫生局对其作出罚款70000元的处罚并无不当。
原告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却给人进行眼睛检查并作出诊断的行为,且曾因同样的行为受到过被告的行政处罚,x区卫生局作出的x卫医罚〔2018〕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维持复议决定程序合法、决定正确。原告请求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难点解读
原告认为,原告并不是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擅自给村民诊断,而是受医院指派,身不由已做了医院要求做出的行为;原告取得眼睛验光员技能资格,可以对村民的白内障进行验光,并不需要取得医师资格,而且是为村民义诊,未向村民收取任何费用,也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和他人健康的损害;原告是x医院职工,在整个过程中处于服从和被领导被指挥地位,起辅助和次要作用。x区卫生局做出的行政处罚有违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原则。
被告辩称,2018年7月15日,执法人员对x医院在x镇x村村民委员会开展的义诊活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原告身穿白大褂正在使用裂隙灯为村民做眼睛检查。x医院现场未能出示义诊备案的证明材料,也未能出示相关人员的行医资格证明材料。原告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事实清楚。x区卫生局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处罚适度。
原告使用裂隙灯给村民检查眼睛,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村民是否患有眼部疾病的诊断和是否需要进行手术治疗的建议,该行为属于诊疗活动。原告进行诊疗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的行为。
裴某某有非法行医的前科,属情节严重。原告曾因同样的非法行医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但裴某某不思悔改,在受到第一次行政处罚后,仅间隔了4个月,又再犯非法行医的行为。从两次违法行为间隔的时间上看,裴某某属于违法情节较重。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x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
五.小结
原告裴某某未经医师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许可,不得从事诊疗和医师执业活动。原告取得的眼睛验光员技能资格仅能从事眼睛验光工作,而本案中原告使用裂隙灯为村民做眼睛检查,并在医院的筛查单上填写初步筛查为白内障、翼状胬肉。原告的上述行为系通过检查,对村民是否患有白内障、翼状胬肉的疾病进行了判断,该行为属于诊疗活动。原告是否受其所在医院的指派,均不影响其实际实施了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
【参考资料】1.行政诉讼:宅基地房屋收回涉及财产处分,须保障公民的程序性权利。2.涉医行政诉讼:夫妻可自主安排生育二孩,征收社会抚养费明显不当。3.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4.医疗纠纷:未签署拒绝治疗知情同意书,相应的医疗风险由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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