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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暑假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20-04-26    作者:方乐律师

一、寒暑假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寒暑假工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劳动部于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看出,法律并没有把在暑期打工的学生列入《劳动法》保护对象,因此,学生打工并不受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保护。 
        2007年,在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中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中,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但是《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学生暑假打工既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也不适用于教育部颁布的相关条例,关于学生暑假短期打工的法律规定处于一种真空状态,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也只能进行协调。学生暑假打工不属于劳动关系,只是一般的雇佣劳务关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根据民法“谁伤害谁赔偿”的原则,由雇用方承担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劳动关系认定的时间
1、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注意收集以下证据。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没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证据了,以备不时之需。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归纳来说,劳动者就是要注意收集自己的收入凭证、与用人单位有关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的招工材料、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管理的证明、其他可以作为旁证的证明。需要特别说明的,用人单位的报销凭证等、因公传递的电子邮件等也属于有效证据。总之一句话,能证明自己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各种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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