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更多电子数据将可正式成为打官司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生效,决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连日来,记者围绕电子数据进行了多方走访。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这就意味着,自5月1日起,上述电子数据均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啦!
但是有几点细节
第一双方身份的确认 可以通过聊天记录中确定好双方的身份,因为微信不是实名认证的
第二,聊天记录必须完整,不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保存,对自己不利的删除,这样证据不完整的 开庭中对你不利
第三,证据必须保存原始载体,特别是有金钱转账的记录,要保存原始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