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微信是时下最流行、热门的即时通讯工具,不只是满足了人们即时沟通的需求,而且语音功能、视频功能、多人群聊、支付功能等更是多方位的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生活中,人们若没有紧急的情况已经很少使用电话或者短信了,更多的情况下会选择微信聊天。因此,很多人在法律咨询的时候都会问起,能否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需要注意什么?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杨志峥律师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电子数据能够作为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式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因此,微信聊天记录能够作为证据,但重点是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能否被法院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规定: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若想被法院采信,同样应当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大要点。
首先,判断微信聊天记录是否真实,也就是需要当事人证明此聊天记录的实际控制者是对方当事人。若对方当事人否认聊天者是本人,或者微信聊天账号并没有实名认证,那么就需要提交证据证明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了。例如对方的微信头像是本人、微信朋友圈的照片能够证明本人在使用此微信账号等,当然也不能确保法院一定会采信,具体程序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其次,判断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是否具有关联性。生活中,使用微信聊天的时候总会使用“好的”、“嗯嗯”、“哦哦”等简短的回应词或者相应的动画表情,但是这种词语或者表情并不能单独证明对方认可并接受你的话。因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若想被采信,其内容中一定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不能是含糊其辞或者是模糊的表达。
最后,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内容一定要是合法合规的。杨志峥律师提示,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导致一般情况下电子证据的主体和内容认定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当遇到相关问题时,为了使证据能够被法院采信,最好委托相关法律专业律师用合理合法的手段去采集相应的电子数据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