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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诉讼时的证据吗?
发布日期:2017-12-10    作者:110网律师
在当今人们的日常生活与交流中,手机短信、微信等早已成了必不可少的工具。可一旦涉及纠纷,这些内容能成为诉讼证据吗?
新民诉法解释认可了电子证据,而在案件实际审理中也常常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作为证据使用的手机短信、微信截图。但是,此类电子数据内容易遭到篡改,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以破除其作为证据使用的真实性障碍与关联性障碍。
 
一、短信、微信如何在法庭上出示
手机短信、微信作为证据时,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收发件人、收发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 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手机短信、微信具有易删改的特性,因此,建议作短信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人员会对短信的内容、存储短信的设备进行拍照或摄像,方便法院客观采纳事实。
 
二、审查短信、微信应注意哪些情况
因为手机短信、微信,存在易删改的特性,一般情况下不适合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1审查发、收件人的姓名及手机号码(或微信号码),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发、收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审查手机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现变动,即发出(收到)的信息是否仍在发(收)件箱中。审查微信聊天记录是否依然存在。
3审查手机短信、微信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
4因短信、微信存在易删改的特性,还存在运营商不提供个人隐私信息等问题,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电信运营商作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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