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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考点精讲: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发布日期:2020-04-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物权法》

  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1.更正登记。

  (1)更正登记需要三个条件:①不动产登记簿出现登记错误(包括权利主体、内容、客体错误)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更正申请。③登记名义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申请人确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2)更正登记的办理与效力:①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办理更正登记,消除错误登记。②以更正后的登记确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与内容。

  2.异议登记。

  (1)异议登记需要两个条件:①利害关系人未能办理更正登记。②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申请。(2)异议登记的办理: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的申请时,登记机构即应办理异议登记。②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3)异议登记的效力:①减损错误登记的公信力,阻碍善意取得的发生。②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失效后,即使没有被涂销,也不发生阻碍善意取得的效果。③若登记名义人为真正的物权人,其物权效力不受异议登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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