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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企业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20-04-14    作者:田鲁剑律师
    疫情期间,为有效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各地要求从重度疫情地区返回人员须接受十四天的隔离观察。如果接受隔离观察就要被视为旷工处理,甚至被单位开除,对劳动者来说显然不合理。当前阶段,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仍然需要市民切实配合包括隔离观察在内的各项疫情管理规定,这对于有效控制疫情蔓延来说极为重要,也是第一要务。
    2020年1月24日,人社部曾发布通知明确要求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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