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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合同解除合法性审查
发布日期:2020-02-27    作者:李建录律师

在对涉及新冠肺炎疫情的具体案件劳动合同解除合法性审查中,既要从宏观上理解把握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疫情防控期间人社部门的相关政策文件精神,也要充分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衡量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程度等因素,做到全面、准确适用法律。
        企业主张面临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已被定性为不可抗力,部分用人单位可能会主张面临不可抗力,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要求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以不可抗力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涉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预告解除与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裁员解除。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显然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为严重,导致生产困难等,可以根据上述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应结合企业行业类别、规模大小、资金状况、岗位特征等因素,综合判断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程度,防止个别企业借新冠肺炎疫情为由,变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要求与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提供劳动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有些职工需要接受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不能及时返回工作岗位,有的企业可能因此要求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针对该问题,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具体案件审查中,应着重查明该职工是否确属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不能正常提供劳动。 
        职工以欠薪、欠社保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可能会存在工资支付周期内未向职工支付工资,或没有按规定缴纳社保的情况,如职工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在该类案件审理中,应综合考虑疫情防控期间处于非常状态,对企业延期支付工资、缴纳社保是否是新冠肺炎疫情导致从宽把握,不应过于苛求,对职工的诉请应从严审查。 
        复工后职工担心被感染拒绝返岗,企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缓解,企业会逐步复工,要求职工返岗,可能会存在部分职工担心被感染而拒绝返岗的情形,导致企业要求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企业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企业复工后,部分职工担心被感染拒绝返岗,应视为旷工,旷工达到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天数,或者经多次通知无正当理由不返岗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当然,企业应及时通知职工返岗,对于这一事实应保留相应证据。 
        总之,在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案件中,应坚持平衡保护理念,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并重的原则,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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