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职工过错解除劳动合同,实体条件和程序要件是否均要合法?
导读:以职工过错解除劳动合同,实体条件和程序要件均要合法
案情简介:员工存在过错,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曾某于2014年12月25日进入Z医院,从事食堂厨师工作,双方于2015年1月22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止。2016年7月12日晚,曾某因母亲病危向厨师长口头请假后赶回老家江西。同月14日至8月1日期间,曾某所在的膳食管理科负责人陆续与其微信、电话联系,了解曾某母亲情况及告知科室工作情况。2016年7月26日,曾某母亲去世。2016年8月1日,膳食科负责人微信告知曾某“因为食堂营业高峰期,丧假只有三天,你12号回江西,至今上不了班,科室里实在顶不牢了,只能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另聘厨师”。同日,Z医院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及失业登记证明书》,未载明解除原因。曾某于8月4日收到《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及失业登记证明书》。同月15日曾某以Z医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仲裁,要求Z医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支持曾某的仲裁请求。
理由:李某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可非议,但维权应循投诉、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而不应采取停工对抗等损害劳动合同对方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方式进行。
律师说法:违反劳动纪律解除关系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因劳动者严重违纪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故其成为了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最常用的理由。而只有在符合法定实体条件的情形下,并且经过法定程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才构成合法解除;否则即为违法解除。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尤其是过错性解除,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故而用人单位须从实体条件和程序要件两方面收集和保全以下证据:1.劳动者违纪的事实;2.用人单位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3.规章制度的产生系依据法律规定经过了民主程序;4.规章制度产生后依法向劳动者明示;5.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征求了工会的意见。本案中,Z医院出具给曾某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及失业登记证明书》仅列出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写明具体理由。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相应的规章制度的制定时间,也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依据的规章制度系经过民主程序依法制定并经公示或告知曾某。故Z医院的《员工手册》不能作为与曾某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