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有哪些权利,用人单位能否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
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国家对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用工单位的权利义务均作了详细的规定,最大范围的保护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法律的了解不多,从而导致员工和用工单位的纠纷大幅上升。那么,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可以随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吗?员工的权力又有哪些?今天本律师将为您详细解答。 一、试用期的最长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试用期内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 除劳动者有第三条所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如果劳动者被证明真的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应在试用期最后一天劳动者下班以前通知劳动者,过了这个时间,应认为劳动者已经试用合格,转正为正式员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关系的前提条件是,“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是,这个“录用条件”必须是用人单位已经告知给劳动者的,不能“暗箱操作”、“内部控制”。否则,劳动者可以不了解该规定否定用人单位的解除理由。 如果用人单位未特别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的,也可以依招聘广告的内容为录用条件。 有的公司会集中安排试用期的新员工进行培训,并通过有组织的笔试或日常绩效评估等方式对试用期的劳动者进行考核。还有的公司会综合新员工的指导人的评估及所在部门的绩效评估来体现,以及新员工的内部外部各类客户的综合评价与反馈体,形成最终的考核成绩。无论最终的考核成绩是一个简单的分数,或一个复杂的综合考核结果,或是上级或指导人的评语。用人单位都有法定的义务对试用期的劳动者进行考核,并应保留相应文件。 五、解除劳动关系的送达义务 无论是否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都有将解除文书送达劳动者的义务。同时,这一义务在试用期内尤其不可省略,该送达义务必须在法定期间内履行。 律师提醒:不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和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从现在开始,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在遇到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需要法律帮助时,也可以与本律师团队联系,我们将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