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明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协助办理原告与买受人郑XXXX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解除手续的请求,有原告河南XXXX有限公司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郑XXXX出具的退房申请予以印证,且电子回单显示被告郑XXXXX收到原告河南宏田实业有限公司退回的14920元房屋首付款,本院对于该项诉请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5255.9元的诉请,本院结合本案的情况,另鉴于买受人郑XXXX已经去世,被告马XXXX、郑XXXX、郑XXXX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实际签订人,且被告并未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马XXXX、郑XXXX、郑XX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XXXX、郑XXXX、郑XX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解除手续。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