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无力履行付款义务形成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在实践中,购房诸与开发商签订购房房合同后,由于种种原因,无力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此种现象时有发生,对此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预售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都必须根据合同的约定严格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这也体现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但如果由于客观经济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合同一方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就需要重新调整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变更或解除合同。当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购房者与开发签订预售合同,又支付了部分房款后,若出现无力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购房者应该采取积极的措施,以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比如购房者可以与开发商进行协商,提前解除购房合同;或者以书面的形式向开发商说明自身的经济问题,出现无力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但是,购房者作出上述的行为后,应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开发商不同意解除购房合同,购房者可以停止向开发商支付房款。因为预售合同中往往会规定,购房者延迟付款超过一定期限,开发商可单方面终止合同,购房者承担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即可。对于承担违约金的数额问题,一般情况下,购房者逾期付款超过90日后,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开发商解除合同的,购房者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30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2%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即购房者应承担应付房款2%的违约责任,但是2%的比例不是强制性规定,目前房地产市场对于购房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通约定的违约责任是2%的标准。
购房者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解除预售合同:第一条途径是与开发商协商取得谅解,双方签订“终止预售合同协议书”,将合同终止反如何返还房款,购房者承担哪些违约责任及由谁负责国办理注销预售合同登记行协商等相关内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另一条途径是将购房者在预售合同中拥有的权益转让给第三方,与第三方签订“预售合同权益转让书”,将转让价款、权利、义务转移等相关内容在该转让书中约定清楚。当然,由于购房者没有付清全额房款,预售合同权益转让时,应先征得开发商的同意。需要提醒的是,如果采取权益转让方式,购房者应按有关规定交纳相应的税费。另外,如果购房者采用抵押货款形式付款的,则应与有关银行协商终止抵押货款合同,偿还全部欠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转引法律直通车《房地产纠纷》,法律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