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处理?
这种情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中予以明确,即“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此条解释,此种情形下仍然秉承协议优先的精神,即产权归属和补偿首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在协议不成时,人民法院可以将产权判归登记方,相应的剩余贷款也由登记方自行偿还,同时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给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给另一方到底如何补偿,存在很大争议,在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出版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中提出了一个被很多法院采用的简便实用的补偿款计算公式,具体为:房屋现值÷购买房屋总支付款(首付+按揭贷款本金总额+贷款利息总额)×共同还贷总额(包括本金和利息)÷2。为了清楚地说明这一问题,请看一下被媒体称为“浙江婚姻法新解释第一案”的案例:
2007年10月,孟某和许某登记结婚,婚后随丈夫从湖北来到宁波生活。许某在宁波一家民营企业担任技术主管,收入不菲。但结婚没多久,就有一个自称与许某同居多年的女子跑来吵闹,要求许某赔偿10万元,这事给新婚的家庭罩上一层阴影。2009年2月,儿子出生,看似美满幸福的家庭却出现了裂痕,夫妻俩吵架越来越频繁,甚至出现了家庭暴力,孟某无法忍受。今年7月底,孟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得一半财产。
孟某称,房子是她在婚前首付3万元购买,婚后和丈夫一起按揭还款。她据此认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房子现在价值100万元,自己完全应该分得一半房产,丈夫最起码应按照房价的一半补偿她。但最终判决却出现了令她难以接受的结果:房子归前夫,前夫补偿她9.7万元。
法院判决适用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即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院认为,房屋是许某婚前签订的买卖合同,许某支付了首付款,并且登记在其名下,房屋应属他个人所有。孟某所说的婚前出资购房款3万元,因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认定。当时房屋总价为49.9万元,首付了16万元,向银行贷款了33.9万元,购买后双方共同还款约9.7万元。房屋原价49.9万元,双方一致确认房屋按原有价格的两倍确定价格。据此,许某应当补偿孟某9.7万元÷2×2(倍)=9.7万元。
办案人员介绍,孟某提出房子是由自己首付的,但却没有银行取款存根、见证人之类的证据,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判决,她只能拿到房子按揭和增值部分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