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 开发商起诉解除合同
2012年7月,饶某与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饶某在支付了第一笔房款29315元后,便音讯全无。开发商多次联系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饶某并未居住在户籍所在地,也无法取得联系。文书依法公告送达并缺席审理。根据合同约定,饶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将面临6万余元的违约金赔偿。按照逻辑,签订购房合同并已经支付一定数额款项后拒不支付其余房款是极少见的。事情也许没有想象的简单,承办法官决定弄清事情原委。通过多方联系,承办法官联系上了饶某的叔父并向其了解具体情况。原来,饶某父母离异多年,其一直随父亲生活。2012年,饶某母亲李某有意在荣昌购房,但因已嫁到外地,故让饶某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首笔购房款已由饶某母亲支付。饶某仅在合同上签了字,对其余的事一无所知。饶某叔父表示如果让饶某承担违约责任对其不公平,希望法官能够公平公正的处理案件。随后,法官通过饶父联系上了饶某。在调解过程中,开发商表示考虑到饶某的实际情况,同意在违约金上做最大的让步,只主张19315元的违约金,退还购房款1万元给饶某。双方约定时间办理合同解除手续。然而,就在双方准备解除合同时,因支付购房款数额发生争议,饶某未协助办理合同解除手续。原来,饶某的母亲李某告知其向开发商支付了近5万元的购房款,要求饶某如数索要退款,否则饶某就要承担退款的责任。而开发商称其支付数额没有5万元。经核实,饶母李某在签订合同前确向开发商支付了2万元购房定金,但在签订合同当天,由于李某未将定金发票交还开发商,故出据了票据遗失声明,定金发票已经失效,2万元定金也已转入第一笔购房款29315元当中。但饶母以事情过去太久、记不清楚为由不承认出具票据遗失声明的事实,给饶某施压,使饶某左右为难,无法作出决定。该案中,饶某目前李某随时房屋购买人,但根据合同相对性,李某并不是本案适格主体,饶某需承担本案中相应法律责任。承办法官耐心向饶某解释,并多次做其思想工作。另一方面,承办法官也将饶某面临的压力告诉开发商,并希望开发商能够理解其处境。最终,饶某与开发商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在限期内退还1万元购房款给饶某,并自愿承担了案件的受理费等1千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