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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买房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发布日期:2014-07-21    作者:孙新律师
刘女士在2009年6月份买一套房子,与开发商签订了买房合同,合同约定总房款90万,违约金是总房款的百分之二十,2010年1月份交房,刘女士先交付定金20万元。但后来因为房价下跌,刘女士不想购买此房,前来咨询。 
    问题一:能否与开发商解除合同?
    解答:购房人可以与开发商解除合同,有两种解决方法,一是协商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二是诉讼解除合同,即合同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但违约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问题二:如果解除合同,购房人需要承担那些责任?已经交付的定金能否退还,还需要交纳违约金吗?
    解答:购房人要解除合同是需要要承担责任的,但不是既交违约金又交定金,而是缴纳违约金或者定金中的一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来看,开发商可能要求刘女士缴纳违约金,因为违约金比定金要多。
    问题三:如果不交违约金行吗?有什么惩罚?
    解答:不交违约金是不行的,如果购房人不按时缴纳违约金是有相应的惩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如因购房人未履行相应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扩大损失的,对方将会追究相应的责任。《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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