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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后,建房的损失金额如何确认?
发布日期:2020-04-07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一般光凭承租人提供的资料无法计算出土地建设的具体损失,一般都需要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如下面这个案件,经济社将农业用地出租给租户建厂房,后厂房因违建被城管拆除,最终法院判决经济社与承租人各承担一半损失。至于厂房造价损失,就由评估公司评估出的金额139万为准。
判决书节选:
    关于涉讼土地建设损失费用问题。筑正公司依法院移交的证据材料及涉讼土地现场状况对于涉讼土地上被拆房屋的工程造价作出了评估结论,西某村经济社虽对于该评估结论不予认可,但其未提交足以推翻陈某的证据及《工程评估报告》的相反证据,亦无证据证明该评估程序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故法院对该评估报告予以采信。至于陈某提出评估结论漏计人工费的问题,筑正公司在对评估报告初稿的质证意见回复函中已说明,人工费419426.46元已包含在总造价1392785.50元中,不能重复合计计算,陈某仍要求重复计算人工费,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涉讼土地地上建设的总造价为1392785.50元,陈某与西某村经济社各承担50%的责任,西某村经济社应赔偿陈某696392.75元(1392785.50元×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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