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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拆违代拆迁?《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被确认违法!
发布日期:2020-04-07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孙先生、张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 邓**律师、王**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省某县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某街道办”)

案情简介

        孙先生和张先生两人在浙江省某县拥有合法的房屋,两家人在此居住多年,并拥有合法的产权文件。后该两处房屋面临城中村改造项目,孙先生和张先生与征收方沟通多次后,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便没有签署安置补偿协议。

        让两人意想不到的是,某街道办于2019年7月7日作出了《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将两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并限定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的3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将进行强制拆除。然而,还没等两人有所反应,2019年7月11日该两处房屋便被强制拆除。

        看着自己居住多年的房屋被毁于一旦,孙先生和张先生选择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两人来到关注已久的北京**律师事务所,委托了邓**和王**两位专业的律师来为他们的案件保驾护航。

        律师认为,某街道办作出该《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没有具体引用法律条文,笼统地以孙先生和张先生两人的房屋为违法建设为由要求限期拆除,在程序和实体上均存在违法,严重侵害了两人的合法权益,遂指导两人针对某街道办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向某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程序。

复议结果
        最终,某县人民政府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决定:确认某街道办于2019年7月7日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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