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拆除通知书》未经法定程序作出,被确认违法
【原告】赣州市某木材加工厂(法定代表人:李先生)、赣州市某家具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景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 程**律师、朱**律师、桑**律师
【被告】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某城管局”)
案情简介
2004年,赣州市某木材加工厂和赣州市某家具材料有限公司与赣州市某研究所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所内场地并自建厂房,从事木材家具的生产经营至今。2017年1月1日,李先生与景先生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景先生租赁李先生在上述地址自建的部分厂房用于家具生产经营。
2018年5月28日,某城管局向赣州市某家具材料有限公司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将该公司的厂房认定为违法建筑,限期自行拆除。
李先生和景先生认为某城管局下达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利,于是二人辗转来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了经验丰富的程东胜律师、朱艳姝律师、桑兆玉律师组成律师团队为其维权。
律师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经告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程序,同时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中,被告某城管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时向行政相对人告知了诉权。因此,某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程序违法、主要事实认定不清。
胜诉
最终,某县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城管局2018年5月28日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