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系列案例之三:未经法定程序拆除违法建筑是否给予赔偿?
未经建设部门批准,吉林省四平市某公司于2010年5月在公司院内利用空心砖搭建高度为1.6米左右的两座遮雨棚,用于储藏机器设备。5月21日,由于吉林省四平市棚户区改造1号地铁路项目该遮雨棚被市规划局强制拆除。该公司遂向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市规划局强制拆除其遮雨棚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
该公司认为,市规划局未确认遮雨棚是违章建筑,也未通知原告公司即采取强制措施将遮雨棚拆除,造成了建筑材料损坏;市规划局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理应赔偿。市规划局认为,原告所建属于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拆除原告遮雨棚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被告未通知原告且未听取原告申辩即拆除原告遮雨棚,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被告采取强制拆除原告遮雨棚的措施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批准,但被告并未获得授权批准。虽然违章建筑是不合法的存在物,但基于建筑材料来源的合法性,全部不予保护则侵害了违章建筑人应有的合法财产。
最终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遮雨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原告直接的建筑材料损失1万元。
德凯观点:《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据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有认定违法建筑的职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虽然具有认定违法建筑的职权,但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根据法定程序。本案中,规划局没有作出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也没有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拆除房屋的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