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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系列案例之七:棚户区改造市政府自行撤销征补决定
发布日期:2017-07-26    作者:孙新律师
【案情简介】
崔某系梅河口市李炉乡永强村三组村民,并持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同时崔某两处厂房和土地在征收范围之内。2014年7月28日,崔某委托德凯律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从梅河口市房管局处拿到梅河口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月3月26日作出的梅政房征〔2014〕3号《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松江路西侧AB楼地块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该征收决定载明,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松江路西侧AB楼地块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征收范围东至松江路,西至规划路,北至人民大街。房屋征收总户数为223户,总面积为23420平方米,由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征收部门,梅河口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作为征收单位。但是梅河口市人民政府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极不合理,房屋补偿单价过低,且补偿存在诸多漏项。
【律师维权】
    崔某对补偿不认可,遂委托德凯律师团队代理房屋征收补偿事宜。德凯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的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和实体规定,对相关材料未尽到依法审查义务,涉案地块的征收没有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向崔某送达和告知相关权利义务,以保障崔某作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涉案征收决定的作出不符合梅河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涉案项目更不属于公共利益项目,梅河口市人民政府违法作出征收决定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崔某的财产权、知情权。德凯律师遂第一时间针对征收决定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4年9月19日,梅河口市人民政府针对崔某的涉案被征收房屋作出梅政房征补[2014]141号《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崔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以下简称征补决定)。德凯律师经分析认为,梅河口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补决定严重失实,房屋面积认定数额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单方制定的3743元/平米补偿单价严重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补偿价格,并且崔某一直利用此房屋作为生产经营用房,而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并未按生产经营用房标准予以补偿。随后经律师指导,崔某以个人名义梅河口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补决定向复议机关提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吉政复决地字[2015]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涉案具体行政行为。
【庭审抗辩】
2015年5月18日,德凯律师针对涉案征补决定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梅河口市人民政府作出的141号征补决定。2015年7月29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公开开庭审理。德凯律师针对本案提出了三点法律建议:(1)崔某在涉案地块的房屋用途为经营性用房,并且一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决定中以住宅用房标准给予崔某补偿,与实际情况不符,于法无据;(2)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并未依法履行实地查勘,也未履行对崔某厂房、土地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补偿参数组织调查登记并公布的法律程序,直接造成了计算补偿价格的面积基数有出入,因此,141号征补决定的作出违背客观事实;(3)梅河口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依据评估报告中所采用的评估方法不符合法定要求,对崔某厂房的评估远低于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并且对崔某提出评估报告的书面异议并未进行全面复核,剥夺了崔某申请复核评估的权利;(4)梅河口市人民政府作出征补决定的内容与法律直接违背,其征补决定中对搬迁方式的确定、补偿方式的选择,直接剥夺了崔某的选择权。开庭过程中,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委托的代理人对德凯律师的观点虽然不予认可,但是对于本案的核心观点和质疑,无法反驳。本次开庭取得了良好效果。
【政府让步】
经开庭后多次协调,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梅河口市人民政府示明了该征补决定存在的问题,要求梅河口市人民政府主动撤销该征补决定。2015年11月11日,梅河口市人民政府作出了梅政房征[2015]5号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崔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的决定,认定其作出的141号征补决定存在法律上的错误,遂决定自行撤销。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自行撤销征补决定无论对于崔某而言,而是对于政府自身而言都是一个不小的震慑。这为本案补偿的解决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也正是基于本案市政府的自行撤销征补决定,使得本案的房屋征收补偿归于原始状态,为争取与政府的谈判提供了充分的时间,也为防止市政府司法强拆的进行造成了极大阻力。德凯律师在此提醒广大业主,在房屋征收案件中,拿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果对此不认可,要及时有效行使复议和诉讼权利,切不可错过维权时机。在德凯律师代理的案件中,很多业主拿到征补决定后,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复议或诉讼,有的将复议或诉讼递交到错误的政府部门,以致错过了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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