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木材加工厂、某家具材料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 程**律师、朱**律师、桑**律师
【被告】赣州市城市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城管局”)
案情简介
赣州市某区某镇某木材加工厂自2004年起与赣州市畜牧研究所签订租赁合同,承租研究所内场地并自建厂房,从事木材家具的生产经营至今。2017年1月1日,某家具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木材加工厂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某木材加工厂的部分厂房用于家具生产经营。后赣州市某区管委会下达文件,将当地的家具厂厂房认定为违法建筑,对厂房统一进行拆除。2018年5月28日,城管局向某家具材料有限公司送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将某木材加工厂、某家具材料有限公司的厂房认定成为违法建筑,限期自行拆除。
面对城管局下达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某木材加工厂的负责人李先生和某家具材料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赵先生并没有选择妥协,而是选择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二人来到了律师事务所,委托程东胜律师、朱艳姝律师、桑兆玉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律师在了解了李先生和赵先生的情况后,迅速为二位制定了维权策略,指导李先生和赵先生以城管局为被告向江西省某县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然而,某县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他们的起诉。律师又指导李先生和赵先生提起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某县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指令某县法院继续审理。
胜诉
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作出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