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补偿协议就让限期拆除,律师助力撤销限拆通知书
【原告】廖先生【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程波律师、朱晓彬律师、董琛律师【被告】湖南省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某执法局”)
案情简介
廖先生在湖南省永州市某村合法拥有房屋一栋,其房屋所在地将要进行征收,因补偿过低,廖先生便没有签署任何协议。2018年8月10日,廖先生接到某执法局下发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让廖先生自行拆除其房屋,如逾期不拆,某执法局将组织人员进行强制拆除。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廖先生决定委托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的程波律师、朱晓彬律师、董琛律师代理自己的维权事宜。
京平律师介入本案后,发现某执法局虽然有权力行使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但其根本没有提供对廖先生的房屋进行相关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因此,某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胜诉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某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