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解答:决议作出后60天内。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之规定,孙某作为信业公司的股东,可以自公司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案中,孙某于涉案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起本诉,提出“撤销三个议案”的诉讼请求,并在起诉状的事实理由部分写明“向法院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后孙某于第一次庭审时(2018年10月17日)明确诉讼请求为“撤销决议”,可见,孙某在第一次庭审时对诉讼请求的明确表述,并非对诉讼请求的实质性的变更。信业公司、陆某提出孙某明确后的诉讼请求已超过申请撤销的60日法定期限的主张,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