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为公园改造项目强制清除被征收人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
【原告】郭先生等七人
【代理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 曹*律师、王*律师
【被告】菏泽市某区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郭先生等七人是山东省菏泽市某区某村村民,在各自土地范围内栽种了大量林木。2018年,当地进行某公园综合改造工程,郭先生等七人的土地面临征收。因与征收方未就征收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郭先生等七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019年3月2日,不明身份人员对郭先生等七人种植的林木强行铲挖、清除,使地上林木全部毁损。随后,菏泽市某公司在郭先生等七人的土地周边张贴施工海报并进行施工建设。在这种情况下,郭先生等七人经过商议,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曹星律师、王屹律师代为维权。
律师介入后,首先通过诉讼确认强拆主体为菏泽市某区人民政府,随后指导郭先生等七人以菏泽市某区人民政府为被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清除郭先生等七人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律师指出,征收方菏泽市某区人民政府是涉案土地地上附着物被清除后的受益主体,具有优势举证能力,应为此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菏泽市某区人民政府否认实施了强制清除行为又不举证证明是他人清除涉案地上林木的情况下,菏泽市某区人民政府作为涉案地块征收的行政主体,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应认定清除行为由菏泽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因此,由该清除行为违法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也应当由菏泽市某区人民政府承担。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菏泽市某区人民政府强制清除原告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