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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实际限定作用
发布日期:2020-02-24    作者:朱明胜律师
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权利要求记载的主题名称应当予以考虑,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实际限定作用取决于其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主题本身产生何种影响。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因此通常情况下,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对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主题名称应当予以考虑,而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应当取决于该主体名称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主题本身产生了何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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